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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8442/2024-0000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4-02-29 公开日期 2024-0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
 
常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非全日制涉农专业;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辖市区、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局、省人社局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的8%确定,具体比例由各辖市区据实确定、应助尽助,并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在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辖市区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10%确定,具体比例由各辖市区据实确定、应助尽助,并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辖市区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七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相关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的6%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辖市区据实确定、应助尽助,并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辖市区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园幼儿总数的8%确定,具体比例由各辖市区据实确定、应助尽助,并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辖市区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九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免学费和助学金受助资格申报为每学期一次,逾期不予补报。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及时下达资助经费。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及时下达资助经费。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及时下达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及时下达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省补助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学生资助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常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常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春学期起施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财教〔2012〕38号)、《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社局关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常财教〔2015〕8号)、《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教〔2017〕7号)、《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常财教〔2015〕7号)、《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教〔2016〕17号)、《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常财教〔2016〕1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常财教〔2012〕18号 常教计〔2012〕22号)、《关于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标准的通知》(常教计〔2015〕41号 常财教〔2015〕19号)、《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的通知》(常财教〔2014〕7号)、《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教〔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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