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人社复〔2024〕4号
民族宗教组:
贵组提出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自养及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社会保障工作答复如下:
根据省民宗局、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宗发〔2012〕106号),人社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在达到60周岁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保待遇;关于缴费补助方面,文件明确指出各地政府对宗教教职人员在本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
综上,关于补助我区宗教教职人员部分社保费用的建议,我局建议由区级层面召集相关部门,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周边市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研究确定。同时,我局也将会同医保部门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主动上门为宗教教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社保服务,鼓励多缴费、长缴费,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签 发 人:孙 坚
经 办 人:赵钟会
联系电话:82884585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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