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月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场主体管理,构建高效有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提案材料已收悉,感谢您对经济发展的关切并提出意见,您提出的问题客观反映了目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系列问题。对于您的专业意见,我局高度重视,结合我区招标投标领域的现状深刻剖析,认真调研,寻求解决办法。现答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主要情况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是重要经济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着力规范的行业,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长期健康发展,必须将公平有序的良性竞争作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委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旨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推动招标投标领域逐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近些年来,我区始终高度重视招标投标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从公平竞争审查着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经营主体管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对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者列异,持续打击招标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确保各经营主体公平、公正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健康发展,相关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由于建筑行业广阔,税收、利润较大,且工程投资的主体大多为地方政府,客观上存在地方保护等现象,让本地企业难以“走出去”,只能在存量市场上激烈竞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实现总体目标仍任重道远,这既是我区目前面临,也将是长期面临的客观现状,同样是其他地区所面临的客观现状。
二、目前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未能完全建设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主要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经营主体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公平有序的环境有关,体现表现为: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
招标机构未能站位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在招标信息中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主要如下:一是采用限定本地业绩或者要求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作为投标依据,为招标投标设置不平等待遇,直接排除和限制竞争。二是相关招标单位不及时或者不完整发布招标信息,导致众多企业信息不对称,让参与企业不能公平获取相关信息,给违规操作带来一定的空间。三是存在直接指定发包,或对不同经营主体采用不对等的检查要求等情况,设置不合理的行政壁垒,提高施工成本。
(二)招投标不正当竞争长期客观存在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是旧疾,更是顽疾,优质标段更是众多施工公司志在必得,“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情况较常见,因此各种竞争手段屡见不鲜。如今受房地产下行等影响,市场萎缩,优质标段更加稀缺,供需方进一步出现失衡,本就是甲方主导的市场更显强势,乙方的话语权及利润被进一步挤压,垫资情况严重。为获取优质标段,施工单位往往“剑走偏锋”,通过围标、陪标、窃取他人标底、从事商业贿赂等各类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严重破坏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
(三)法律法规依据不够完善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二十几年时间,近些年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对相关的条款也未进一步细化。而地方执行时,改革往往又比较迟缓,部分地区甚至尚未淘汰“纸质标”,或对于招标投标废标的判定过于严苛等,严重阻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和效率。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规定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些偏差,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尚未形成
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客观上存在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一般仅对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但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向来是反不正当竞争类型案件的难点,目前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等客观问题,而且其惩罚措施一般仅限于罚款,对于动辄千万上亿的建设工程而言,力度可谓不足。对于串标围标等不正当行为,优先使用《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非招标投标领域全过程监管部门,也缺乏招标投标领域执法经验,无法有效进行取证。全国各地招标部门、住建交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联动协查机制,这些共性问题亟待解决。
三、下步主要应对措施
建设统一全国大市场,并非朝夕之功,也非一方之力,需要多方施力,政府牵头、企业努力、群众参与,从政策保障、企业守法、打击违法、全民监督等角度多管齐下,并持之以恒贯彻落实,才可以持续推动见成效。今后,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着力维护统一大市场:
(一)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
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压实招标机构主体责任。要求政策制定单位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内容;规范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流程。通过加强各地公平竞争审查交叉互查力度,重点检查破坏营商环境、违规奖补、不合理的资源倾斜等内容,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
(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法律宣传,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网络、电视台、送法上门、座谈培训等各类方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宣传,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全民监督的浓厚氛围,引导招标投标相关单位依法及时发布完整信息、施工企业合法合规竞争。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作用,在统筹推进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信用修复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招标投标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市场准入退出负面清单,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加大不正当竞争打击力度,建立相关部门共享机制
一是在内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和典型案例学习,建立一支专业执法队伍,加强破坏公平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深挖细挖有效线索,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行为从重从快处置,树立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二是加强行刑、行纪衔接,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加强与住建、招标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除对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经济惩戒外,依法联合开展其他方式的惩戒措施。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同时感谢您对区市场监管局工作的支持。
签发人:李俊
经办人:周佳晶
联系电话:82299070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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