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6月14日,经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金坛区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划定金坛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保护面积51793.6平方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从事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特此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6月14日
金坛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金坛区烈士陵园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金坛区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金坛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金坛区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金坛区烈士陵园是常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常州市党员教育实境课堂,常州市党史教育基地,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现位于金坛区金城镇龙山路188号。烈士陵园占地面积51793.6平方米,烈士陵园内主要烈士纪念设施有革命烈士纪念塔1座、革命烈士纪念馆1座、纪念广场1个、烈士英名墙1面、烈士墓238座(安葬烈士196名)。
二、金坛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范东至环山路沟为界,西至金沙大道交界,南至区园林管理中心地块,北至南瑶村地块交界,面积为51793.6平方米(附红线图)。
三、金坛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常州市金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常州市金坛区烈士陵园管理所
四、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坛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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