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各实习单位、各见习基地、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派遣机构、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和见习管理,确保学生实习见习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习见习途径,优选实习见习单位
1.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2.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3.中央、省驻常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注册地为常州市内的且已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经申请由区人社部门认定为见习单位才能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1)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2)生产经营满1年,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够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细则;
(3)为每名就业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员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4)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优先设立为见习单位。
二、优化实习见习过程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1.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2.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3.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4.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2)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5.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6.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就业见习单位须每月按时给见习学员发放约定的基本生活费,不得无故拖延,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我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
7.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8.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9.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根据规定的社保基数和费率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单独工伤保险。
三、落实保障措施,明确法律责任
1.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2.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3.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4.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且2年内不得认定为见习单位:一是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二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三是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的;四是见习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五是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发挥行业自律,做好宣传监督
1.区人力资源协会对开展学生实习业务的成员单位和人力资源机构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其规范化开展业务经营。
2.区人社职能部门,通过“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接纳学生实习见习和开展学生实习见习业务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