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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西城街道生产经营厂房租赁条件综合预服务流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41154G/2024-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其他 西城街道 机构概况
文件编号 坛西街发〔2024〕19号 发布机构 西城街道
生成日期 2024-03-13 公开日期 2024-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西城街道生产经营厂房租赁条件综合预服务流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城街道生产经营厂房租赁条件综合预服务流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坛西街发〔2024〕19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城街道生产经营厂房租赁条件综合预服务流程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13日

西城街道生产经营厂房租赁条件综合预服务

流程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项目准入等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强化生产经营厂房租赁预先服务环节,制定街道生产经营厂房租赁条件综合预服务流程。

一、实施范围

街道所有用于出租的生产、经营性质厂房。

二、核查服务环节

(一)出租厂房的安全条件和环境情况预核查:

1.厂房房屋建筑安全情况;

2.厂房配套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3.厂房消防安全情况;

4.厂房环境基础设施情况及遗留环境问题。

列入区“危污乱散低”整治清单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厂房,在整治完成验收前,不得出租。

(二)租赁厂房招引项目准入标准预核查:

1.严禁招引“危”“污”类项目(危: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缺失,“三违”作业现象普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污: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措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被其他辖区列入“危污乱散低”整治的企业、项目不得招引。

2.如项目涉及使用危化品,需重点关注以下要求:①出租厂房、仓库等是否具备存放相应危化品的条件;②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不应与员工休息室(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甲、乙类危化品的储存场所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等;③项目储存、使用危化品场所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如涉及,应将项目安全“三同时”资料报送相关部门核查。

3.入驻企业需承诺原则上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且具备高新技术或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并且有一定的税收贡献,税收达到西城街道新增用地项目亩均效益的30%。

三、核查服务流程

(一)企业提交信息材料

厂房出租户向西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填报《拟出租厂房基本信息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已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厂中厂模块填报的无需再次提交纸质材料)

(二)核查服务

根据企业申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联合服务同步开展材料和现场核查,做到一次受理,全程帮办。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拟用于出租的厂房消防安全、厂房环境基础设施情况及遗留环境问题核查;建设局具体负责拟用于出租的厂房房屋建筑安全条件核查;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具体负责拟用于出租的厂房配套特种设备安全条件核查(如有);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入驻项目的质效承诺监管。

各相关部门根据核查服务内容或要求核查后,填写《拟出租厂房安全环保条件核查意见表》(附件2)、《拟出租厂房消防安全核查标准对照表》(附件3);对于核查不通过的,需在核查意见中明确具体原因和整改意见。

若有单项核查不通过的,待生产经营厂房出租户整改完毕后,由单项核查部门组织复核。四个单项均核查通过的生产经营厂房满足对外出租资格条件。

(三)项目准入闭环

对出租厂房招引生产类项目入驻提前服务。已通过条件核查的出租户凭《拟出租厂房安全环保条件核查意见表》《拟出租厂房消防安全核查标准对照表》出租厂房;后续其承租方(即入驻企业投资方)要向街道提交《厂房租赁项目投资情况及入驻承诺表》(附件4),经街道经济发展局对入驻项目的投资情况、税收贡献承诺等核查后,最终完成“出租厂房安全环保条件核查、入驻项目综合管控”的准入闭环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街道厂房租赁预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栾留康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许志明 党工委副书记

薛 明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储 斌 办事处副主任

谢益平 党工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王 梁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于 凯 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成 员:石永刚 经济发展局局长

孙志俊 建设局局长

宋建新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浦华明 纪工委副书记

朱 谷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城区分局局长

范卫庆 区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局长

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宋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厂房租赁预服务工作的统筹调度等工作。

各村(社区)要结合网格化工作机制,切实摸清生产经营厂房租赁底数;负责核查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要加快工作推动,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切实压实相关部门、属地村(社区)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把核查关,对于核查不通过的厂房出租户,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问题整改闭环。对符合出租条件的企业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向街道递交《租赁企业承诺书》(附件5),出租方、承租方、监管方应签订《厂房租赁安全监管协议》(附件6)。后期强化对租赁双方监管。

(三)强化工作实效。各村(社区)要加强宣传推动,在事前告知环节,切实讲清厂房租赁安全环保条件核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具体核查的内容;要强化执法推动,对企业厂房租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督查检查,严格执法,对私自出租刻意不报备的业主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切实推动整治提升。

附件:1.拟出租厂房基本信息表

2.拟出租厂房安全环保条件核查意见表

3.拟出租厂房消防安全核查标准对照表

4.厂房租赁项目投资情况及入驻承诺表

5.租赁企业承诺书

6.厂房租赁安全监管协议

附件1

    拟出租厂房基本信息表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业主企业名称(盖章): 业主签名:

房屋地址: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

情况

1

土地面积(㎡)

拟出租面积:

2

建筑面积(㎡)

3

竣工时间

改扩建时间及概况:

4

厂房建筑概况

5

厂房竣工验收报告、房产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是否齐全:

是( )否( )

不全原因:

拟出租形式:整幢出租()单层出租()多层出租()局部出租()

6

特种设备等相关材料(如有)

设备种类:

数量:

7

消防验收手续

是否齐全:是( )否( )

不全原因:

说明

业主提前准备所有相关材料备查,交一份复印件。


备注:表格及相关资料交至西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68228004。

附件2

拟出租厂房安全环保条件核查意见表

业主或企业名称:

序号

项目

核查标准

核查结果

1

产权证、土地证

权证是否办理,为合法宗地

2

竣工验收报告或安全鉴定报告

依据建筑安全规范要求(有一项即可)

3

消防验收手续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及相关规范要求(详见附件3)

有验收手续,现场核查是否改变;没有手续应逐项对标核查,拍摄现场照片留痕存档

4

特种设备

(如有)

查看现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记录等技术资料

5

环境基础设施

是否已完成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是否有污水接管口;是否存在原有项目遗留环境问

题。(无生产废水产生的、可简化要求)

核查意见

(在“核查意见”中明确“通过”与“不通过”原因)


经办人签字: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签字:     

街道建设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拟出租厂房消防安全核查标准对照表

序号

项目

核查标准

情况(有/无)

1

消防车通道

1.不得搭建违章构筑物占用消防车通道。

2.消防车道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米,应当设置明显的提醒性、警示性标识,并划线立标、禁止占用。

3.消防车通道内严禁堆放货物等。

2

防火间距

1.不得搭建违章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

2.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防火间距内严禁堆放货物等。

3

消防设施

1.厂房、仓库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4.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4

消防标志

标识

1.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

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不少于2个。

2.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3.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一、二级耐火单位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不大于80m,多层丙类厂房不大于60m,单多层的丁、戊类厂房距离不限。

5.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

6.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6

装饰装修

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塑料扣板等易燃可燃材料。

7

其他火灾

隐患

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8

核查意见

说明

具体标准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及相关规范要求逐项对标核查,逐项拍摄现场照片留痕存档;

在“核查意见”中明确“通过”与“不通过”原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厂房租赁项目投资情况及入驻承诺表

承租企业

基本情况

(承租方)

投资主体名称

□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法  人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类型

新设□;存量(区内□区外□)

目前税务关系            (所属地)



目前工商关系

(所属地)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一年度税收

(万元)



是否完成区内法人企业注册/搬迁情况

否□

预计注册时间



是□

企业名称



工商搬迁/注册批准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万美元)



入驻项目

投资情况

(承租方)

拟投资项目内容

(主要产品及产量、技术领先性、行业定位、市场前景等)

计划投资额

(万元/万美元)



预计设备投入

(万元)



承诺投产后年税收(万元)



预计投产后年产值

(万元)



入驻承诺

1.承诺达产三年内,原则上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且具备高新技术或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2.承诺投产后达到西城街道新增用地项目亩均效益的30%以上的税收贡献。









承租人:           (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

经办人签字:

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租赁企业承诺书

西城街道办事处:

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厂房租赁双方企业的主体责任,租赁双方企业承诺:

1.出租企业应对承租企业在入驻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节能降耗、公共卫生等方面实行监督管理,对出租厂房的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实行统一管理。

2.出租企业在招引产业项目入驻过程中,将优先引进规上企业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

3.按照本承诺书承诺要求,租赁双方企业认真执行承诺要求,如没有执行到位的,出租企业与承租企业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并限期承租企业(不超过30天)搬离厂房,期间造成的损失由租赁双方自行承担。

4.如承租企业面临倒闭或存在欠薪等行为,出租企业将在第一时间报告。

5.租赁双方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等标准。

6.未经核查备案不出(转)租厂房。

承诺企业: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厂房租赁安全监管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监管方:(属地村委(社区)或监管单位)

为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企业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双方责任如下: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或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具备出租时确定使用内容的安全生产条件。

2.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

3.对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4.发现承租方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存在隐患时,及时督促承租方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二、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和督促。

2.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3.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应急救援、疏散预案。

4.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时,及时向出租方和所在地的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规定。

4.生产场地或仓库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严禁违章动用明火。

5.因生产需要使用动用明火,须到防火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经认定许可后方可使用,严禁在宿舍、仓库、办公场所区域内使用。

6.严禁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如生产确需使用的须经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公安等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存放,专人负责。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严禁在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8.不得随意变更厂房、场地的用途和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在铺设、装修水、电、煤、气、线路或管道时,不得违反安全规定。

四、监管方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对网格内工业企业的安全检查,并在常州市应急系统中认真对照记录检查内容(还没进入市系统网格模块的单位填写书面检查记录),做好重点时段和节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和第三方作业巡查检查。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企业员工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点工作推进。

3.指导、督促出租方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备案、登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新增、迁出情况,并及时上报。

4.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西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和善后工作。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监管方:(属地村委(社区)或监管单位)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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