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核查标准
|
情况(有/无)
|
1
|
消防车通道
|
1.不得搭建违章构筑物占用消防车通道。
|
|
2.消防车道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米,应当设置明显的提醒性、警示性标识,并划线立标、禁止占用。
|
|
3.消防车通道内严禁堆放货物等。
|
|
2
|
防火间距
|
1.不得搭建违章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
|
|
2.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
|
3.防火间距内严禁堆放货物等。
|
|
3
|
消防设施
|
1.厂房、仓库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
|
2.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
|
4.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5.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
|
4
|
消防标志
标识
|
1.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
2.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
5
|
安全疏散
|
1.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不少于2个。
|
|
2.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
|
3.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
|
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一、二级耐火单位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不大于80m,多层丙类厂房不大于60m,单多层的丁、戊类厂房距离不限。
|
|
5.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
|
|
6.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
6
|
装饰装修
|
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塑料扣板等易燃可燃材料。
|
|
7
|
其他火灾
隐患
|
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
|
8
|
核查意见
|
|
说明
|
具体标准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及相关规范要求逐项对标核查,逐项拍摄现场照片留痕存档;
在“核查意见”中明确“通过”与“不通过”原因。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厂房租赁项目投资情况及入驻承诺表
承租企业
基本情况
(承租方)
|
投资主体名称
|
□自然人
|
姓 名
|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法 人
|
名 称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项目类型
|
新设□;存量(区内□区外□)
|
目前税务关系 (所属地)
|
|
目前工商关系
(所属地)
|
|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
上一年度税收
(万元)
|
|
是否完成区内法人企业注册/搬迁情况
|
否□
|
预计注册时间
|
|
是□
|
企业名称
|
|
工商搬迁/注册批准时间
|
|
注册资本
(万元/万美元)
|
|
入驻项目
投资情况
(承租方)
|
拟投资项目内容
|
(主要产品及产量、技术领先性、行业定位、市场前景等)
|
计划投资额
(万元/万美元)
|
|
预计设备投入
(万元)
|
|
承诺投产后年税收(万元)
|
|
预计投产后年产值
(万元)
|
|
入驻承诺
|
1.承诺达产三年内,原则上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且具备高新技术或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2.承诺投产后达到西城街道新增用地项目亩均效益的30%以上的税收贡献。
承租人: (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
|
经办人签字:
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租赁企业承诺书
西城街道办事处:
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厂房租赁双方企业的主体责任,租赁双方企业承诺:
1.出租企业应对承租企业在入驻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节能降耗、公共卫生等方面实行监督管理,对出租厂房的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实行统一管理。
2.出租企业在招引产业项目入驻过程中,将优先引进规上企业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
3.按照本承诺书承诺要求,租赁双方企业认真执行承诺要求,如没有执行到位的,出租企业与承租企业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并限期承租企业(不超过30天)搬离厂房,期间造成的损失由租赁双方自行承担。
4.如承租企业面临倒闭或存在欠薪等行为,出租企业将在第一时间报告。
5.租赁双方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等标准。
6.未经核查备案不出(转)租厂房。
承诺企业: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厂房租赁安全监管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监管方:(属地村委(社区)或监管单位)
为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企业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双方责任如下: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或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具备出租时确定使用内容的安全生产条件。
2.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
3.对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4.发现承租方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存在隐患时,及时督促承租方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二、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和督促。
2.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3.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应急救援、疏散预案。
4.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时,及时向出租方和所在地的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规定。
4.生产场地或仓库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严禁违章动用明火。
5.因生产需要使用动用明火,须到防火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经认定许可后方可使用,严禁在宿舍、仓库、办公场所区域内使用。
6.严禁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如生产确需使用的须经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公安等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存放,专人负责。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严禁在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8.不得随意变更厂房、场地的用途和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在铺设、装修水、电、煤、气、线路或管道时,不得违反安全规定。
四、监管方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对网格内工业企业的安全检查,并在常州市应急系统中认真对照记录检查内容(还没进入市系统网格模块的单位填写书面检查记录),做好重点时段和节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和第三方作业巡查检查。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企业员工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点工作推进。
3.指导、督促出租方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备案、登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新增、迁出情况,并及时上报。
4.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西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和善后工作。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监管方:(属地村委(社区)或监管单位)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