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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坛行复不字第73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北门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史如新,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消防验收报告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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