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甲。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汤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栋,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尧信公字〔2024〕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2月21日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尧信公字〔2024〕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依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在网站提交了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与某公司依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签订的丹金高速项目的《评估委托合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告知此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方可答复。2024年1月23日,作出答复称因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违法,理由如下:《评估委托合同》是用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具有答复职责。二、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三、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评估委托合同》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关于《评估报告》该信息已在“尧信公字〔2023〕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提供,故不再重复提供。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曹甲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被申请人与某公司依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签订的丹金高速项目的《评估委托合同》;2.被申请人委托某公司对尧塘街道下庄村委毛家组曹乙作出的完整《评估报告》”。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尧信公字〔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和“坛尧信公字〔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分别寄送给申请人和某公司。2024年1月22日某公司回函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评估委托合同》。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尧信公字〔2024〕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评估委托合同》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评估报告》已在“坛尧信公字〔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提供,不再重复提供。2024年1月24日通过EMS寄送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坛尧信公字〔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坛尧信公字〔2024〕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4.坛尧信公字〔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证明被申请人就案涉信息是否公开书面征询过第三方意见;
5.尧信公字〔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证明被申请人已提供《评估报告》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案涉《评估委托合同》是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民事合同,合同中包含第三方的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案涉《评估报告》,该信息已在尧信公字〔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予以公开,无需重复提供。此外,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收到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案涉信息的意见,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7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月2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年1月24日寄送案涉答复书,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尧信公字〔2024〕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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