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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坛行复不字第2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局长。

袁某对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可见,举报行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设立,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申请人袁某举报案涉店铺,为区市监局提供了办案线索,区市监局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不是维护袁某的私人利益,袁某与案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处理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袁某不能以举报人身份对区市监局的案涉举报处理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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