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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673/2023-0002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交通运输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交运办〔2023〕76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3-09-08 公开日期 2023-09-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坛交运办〔2023〕76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金坛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8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州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州市金坛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局能够依职权自行决策或者上级机关授权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区交通运输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本区交通运输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在本区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本区交通运输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局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可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涉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第四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委请示报告。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监督。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会同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部门”)拟订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负责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安排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督查。

局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负责决策事项材料的起草,负责组织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

局安监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局其他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局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决策事项建议由局有关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并应当依照国务院《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局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部门。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和参与的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决策事项计划,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具体要求、序时进度和执行单位等内容,并向局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建议理由和依据;

(三)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四)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局办公室应当在安排局年度重点工作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决策事项计划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交通运输实际,拟订决策事项目录清单、标准,经局办公会议审议,报局党委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是局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调整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由局办公室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按照国务院《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拟订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遵守国务院《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局其他部门职责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局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分歧意见,应当提出有关建议,报局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结合决策事项需要,从局建立的有关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局没有建立相关专家库的,应当从省市区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其他上级部门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决策承办部门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部门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公众参与时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没有采纳的,应当在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事项的,局按照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作为风险评估主体。

依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评估费用由决策承办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采取召开听证会、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网络平台互动等公众参与方式,专家和专业机构论证,以及风险评估,按照国务院《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局安监法规科承担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草案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由局安监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制订说明(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说明、有关请求建议等);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依据;

(四)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包括征求意见汇总采纳情况、相关部门协调情况以及公众参与的其他情况,根据需要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局安监法规科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局安监法规科应当组织局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局法律顾问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局安监法规科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局法定权限,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情况,及时对决策草案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局安监法规科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制订说明等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集体讨论

第三十条 局办公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包括如下程序:

听取决策承办部门汇报决策草案的内容及有关说明;听取局安监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根据审议情况,局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局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经局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报局党委会议审定。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委、区政府或者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六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交通局板块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会同局办公室制定宣传解读方案,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局安监法规科和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统一归档。

第三十六条 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根据局有关部门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执行部门)。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局办公会议报告年度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结合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于12月31日前组织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完成情况以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提请局办公会议审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等决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由局领导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四十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有关的局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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