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部署要求,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办法(试行)
2. 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申报表
3. 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评分表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1
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部署要求,引导家庭农场自愿联合组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服务家庭农场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必须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依法设立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营业执照和标识牌。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二)财务规范。有专(兼)职财会人员,有完整的会计资料。承担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的,在办公场所或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示牌,注明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财政扶持金额、建设指导单位等情况。
(三)配套完备。工作场所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展示、办公、服务等功能区域及相应的办公设施配备齐全,有专门档案柜或设置专门档案用房。日常专(兼)职运营人员配置原则上不少于3人。
(四)服务有效。根据产业特点、成员和服务对象需求,开展农业技术开发、技能培训、农产品推广、信息咨询、产销对接、金融保险、财会档案等服务。全年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
(五)运行规范。执行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章程,组织机构健全,服务内容公开,议事决策、财务管理、成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规范有序。
第五条 申报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的,应提交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综合评定
第六条 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已达标的不重复认定。
第七条 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向所在镇、街道农村工作局递交申报表,同时提交申报材料:《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申报表》(附件2)、《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评分表》(附件3)和自评打分佐证材料、成员花名册、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镇级初审。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至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各地推荐材料,组织镇、街道农村工作局业务人员根据《金坛区家庭农场发展服务中心(联盟)达标认定评分表》进行现场综合评分,评分在85分以上的,认定达标。
(四)发文公布。区农业农村局将公示名单在区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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