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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坛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热点回应
  信息来源:金坛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5-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农补贴政策,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2023年金坛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将有关热点问题回应如下:

问:补贴范围是什么?

答: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问: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答: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8.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问:补贴对象是谁?

答: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能在补贴发放前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的,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为补贴资金受益方。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问: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答:补贴计发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权证载明的承包总面积(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村组,补贴计发依据以1997-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或权证面积为准)。

补贴标准: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问:咨询投诉处理电话是什么?

答:金坛区农业农村局:0519-80189061

金坛区财政局: 0519-8232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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