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满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或变更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建议”已转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对其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您所提出的“建议取消或变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属于修改行政法规,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三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综合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法规的修改需由起草部门提出,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最后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我局建议区政协将您所提建议以社情民意方式反映需求,在行政法规修订过程中,听取最广泛的公民意见。
签 发 人:杨震龙
经 办 人:朱珏燕、汤茜舒
联系电话:82807188
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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