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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10XT/2023-000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3-31 公开日期 2023-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概念,200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对之进行了修订,予以进一步完善。为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该罪名,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对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的四种类型包括随意殴打型、追逐辱骂型、强拿损毁型以及起哄闹事型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寻衅滋事解释》第1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时,构成寻衅滋事罪。第2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时,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关于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首先,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是通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进而侵害社会秩序,行为人的行为更多地是侵犯了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法益,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通常会引起围观、报警甚至对周围人造成伤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引发恐慌,在案发当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中的身体健康权。其次,行为方式不同。寻衅滋事罪是随意殴打他人,殴打的一般是不特定的对象,随机偶遇、琐事争执、一言不合出手打人,其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殴打他人,殴打的则一般是特定的对象,矛盾久远、关系特殊(邻居或亲属)、时常争吵、借机打人,则多半是故意伤害罪。但需注意的是,有的情况下对特定对象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同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再次,犯罪手段不同。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实施的行为一般持续的时间较长,殴打次数比较多,造成的影响比较大,多存在胁迫被害人道歉,甚至要求被害人下跪、故意为难被害人等情节。故意伤害罪则多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以破坏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为追求,多存在提前准备棍棒、匕首、道具的情形,殴打时间持续较短,手段比较凶残,殴打部位也是身体的重要部位。最后,造成的后果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两罪虽然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但侵害的客体有所不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正常秩序,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公共秩序,范围相对要宽泛。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妨害公务的行为人目的是让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公务行为,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一般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心理。最后,犯罪手段不同。妨害公务罪主要是暴力、威胁的手段,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则更广泛,不仅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暴力、威胁的手段,还包括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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