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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011F/2023-00029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文体广旅字〔2023〕75号 发布机构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3-12-08 公开日期 2023-1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文体广旅字〔2023〕75号

常州市金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规范和发展公职律师工作,依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公职律师履行本机关赋予的工作职责、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公职律师须交纳的会费由本单位统一承担。

第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文旅系统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文旅局工作依法开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遴选条件及申报审核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从事法律事务三年以上;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七)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具备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向区文旅局递交相关材料,由区文旅局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章  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 公职律师岗位职责:

(一)为区文旅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区文旅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

(三)受区文旅局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工作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五)其他可以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

(一)代理法律事务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五)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区文旅局的执业管理,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三)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区文旅局未交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当服从区文旅局统一委派,除正当事由外,不得推托。

第十一条 文旅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公职律师管理的各项规定,拟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接收公职律师申请,经初步审核后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办理公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为公职律师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升法律服务能力提供保障;

(五)对公职律师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统一组织调配公职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协助区文旅局办公室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损毁证书或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具体按单位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文旅市场管理科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相关案件、法律服务材料由公职律师装订成册后分案分类归入执业档案库。

第十六条 文旅市场管理科负责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等建议,具体考核办法细则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单位统一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未按要求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

(二)失职、渎职给单位及有关部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近两年公职律师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四)非工作时使用公职律师工作证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将执业证书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或者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七)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纪违法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区文旅局办公室应及时提请区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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