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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直溪镇村集体领办经济实体管理规定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29XR/2023-0002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直溪镇 规划计划报告
文件编号 直委发〔2023〕68号 发布机构 直溪镇
生成日期 2023-12-01 公开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直溪镇村集体领办经济实体管理规定
 
直溪镇村集体领办经济实体管理规定
直委发〔2023〕68号

直溪镇村集体领办经济实体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领办经济实体(以下简称:村属经济实体,包含各类合作社、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效遏制违纪违规行为,杜绝变相私设小金库,确保村属经济实体规范运行,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1.村集体新成立经济实体,必须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并在相关单位注册备案后,方可运行。

2.村属经济实体不得超出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如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村属经济实体必须按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建立健账,手续不齐全一律不得入账。法定代表人对相应实体所有收支行为负总责。

4.村属经济实体聘请社会管理人员需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执行,未经批准私聘人员的费用一律不得入账。村干部不得在村属经济实体领取工资及各类津补贴。

5.村属经济实体所有项目的实施、物资采购严格按照《直溪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严禁拆分工程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6.各类帮扶资金、资源及其形成的经营性物化资产列入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体成员共同享有。以村集体资金、资源投入的经营性项目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7.收购资产和出售资产必须由村“两委”确定方案,聘请专业单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并形成决议,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资产交易须在农村产权交易 平台上进行,扶贫开发、接受捐赠、立项补助等形成的资产原则 上不得出售。

8.各类资产、资源(包括扶贫开发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必须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镇产权交易服务站履行审批手续后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所有经济发包合同原则上形成发包价格增长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租赁、发包年限不得 超过国家法律或中央、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年限,发包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或政府规划调整等情况合同自行终止,已列入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资产、资源不得对外发包。

9.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各项要求,规范财务管理。

10.严禁将资金借款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或将资金用于风险投资,如有违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得以村属经济实体名义替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和车、船挂靠。

11.村属经济实体财务执行内审制度。

12.独立设置财务的村属经济实体按此规定执行,账务在村集体财务运行的按《直溪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2023121日起执行。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委员会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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