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企业、区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促进医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36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4年度金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2023年度筹资标准执行,具体为: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70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为1100元/人;2.“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4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6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为1040元/人。
(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30元/人、政府补助30元/人,医保基金40元/人。
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市级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补足。
二、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入学前来坛儿童,其父母有1人在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的,可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自2024年度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照高等院校做法,由学校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四、金坛政府补助部分,由区级与镇(街道)级按照2:1的比例分担。
五、教育、人社、大数据等部门与医保、税务部门及时做好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共享,合力推动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告知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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