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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州华悦复合膜厂(普通合伙)19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华悦复合膜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434176A

主要经营场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288-1号7幢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海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制袋收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该工段配套建设有二级活性炭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制袋收卷车间正在生产,该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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