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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190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企业名称: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EYPP27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吴慧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PVC板工段面漆喷漆房内正在从事板件晾干,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吸雾毡+活性炭)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箱体内部分填充层有部分区域未填装活性炭,部分面漆晾晒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第二专员办常州环境监察室、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联合推动解决常州涉气问题工作动态(第6期)》1份;2023年12月1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1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1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7张;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高端浴室柜30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1份及审批意见各1份;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高端浴室柜30000套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自主验收意见及固废验收意见各1份;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6日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1份;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慧远和副总经理陈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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