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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军)192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杨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6********3852

住所:安徽省颍上县夏桥镇杨家岗村前杨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12日,我局对你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矿业路69号的厂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厂区内已建有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水洗轮2台、输送带3个等,用于矿山废料(泥夹石)的加工,现场未生产。经查,“矿山废料(泥夹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10月上旬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军);身份证复印件(杨军);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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