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宏泽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C0BM6905
住 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阳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阿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牛筋带生产项目的生产,生产工艺为坯带→染色→蒸箱加热定型→固色→烘干→产品。2022年8月,你单位租用常州金坛远宏线业有限公司东北侧厂房建设该项目,并于2022年10月完成设备安装后投入生产。经查,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你单位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1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金坛宏泽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阿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1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7张;常州市金坛宏泽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宏泽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阿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该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9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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