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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金坛浩宇电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8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浩宇电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6328162P

住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兴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和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3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压铸车间2台压铸机正在进行压铸作业,3台停产。该工段配套有高温布袋除尘器和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设施各一套,处理后的废气经同一个排放口排放。检查时,该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设施的引风机未运行,脱模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3日我局对常州金坛浩宇电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2月我局对常州金坛浩宇电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李玉欣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张;常州金坛浩宇电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意见各一份;常州金坛浩宇电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一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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