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卡斯特铝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18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卡斯特铝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72306P

住 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东路2966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2号车间内建有两套清洗设备,分别为2018年购买安装的超声波清洗机,以及2022年7月份安装并于2022年9月投入使用的一套托盘连续通过式清洗机,用于你单位铝铸件生产项目中的铝铸件的清洗。经查,该铝铸件清洗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卡斯特铝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光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3张;常州卡斯特铝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卡斯特铝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建春以及办公室主任陈光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我局将在9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