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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坛区水北何豪建筑材料加工厂)18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坛区水北何豪建筑材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Y7LWH83

经营场所:金坛区尧塘街道迎春村委白桥头村84号

经营者:潘新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发现你单位“免烧砖生产项目”正在生产,该建设项目于2021年7月30日建成。经查,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且建成部分未经验收,于2022年12月30日起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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