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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7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46442172R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五联村委桥头村89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生物质锅炉处于运行状态,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1#排气筒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林格曼黑度以及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进行监测。根据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J20230415),你单位1#排气筒出口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不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吴燕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许建芬、吴燕俊);现场照片1张;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J20230415)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该决定书送达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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