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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金坛东方汽轮机配件厂)17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东方汽轮机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70653004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费荣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于厂房大门左侧新建有一处探伤车间,探伤的工艺流程为:工件-渗透-清洗-显像,该工艺产生清洗废水。经查,你单位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该建设项目于2022年12月建成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9日我局对常州金坛东方汽轮机配件厂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0日我局对常常州金坛东方汽轮机配件厂安环部部长强益虎作《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9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四张;“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汽轮机用精密叶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一份;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汽轮机用精密叶片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一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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