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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紫瑞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7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紫瑞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K2G140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游仙路988-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紫瑞谷项目”部分已经建成,部分正在建设中,相关建筑物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该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处于茅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部分处于茅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亚中、秦军);2023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王才兴);身份证复印件(杨亚中、秦军、王才兴);现场照片21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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