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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中晶自保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7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中晶自保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741268X3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连山

法定代表人:颜旺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碎砌块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在公司北侧场地,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经查,该场地未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规范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颜旺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颜旺东);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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