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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上虹新材料有限公司)172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上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CAJYEW5N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尧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成有混料机3台、挤出机16台、打磨机3台、切割机2台、破碎机1台等生产设备。经查,你单位“年产木塑复合板50万平方米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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