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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坛区西城文晓建材经营部)17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坛区西城文晓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BX1RRU3X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28号

经营者:曹文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18日下午,江苏省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场地冲洗水进入污水收集池后,通过水泥沟渠流入码头处的沉淀池,你单位在该沉淀池内架设一台黑色潜水泵和软管,将池内污水通过软管排入丹金溧漕河。

以上事实有:,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视频1份;2023年10月1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1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金坛区西城文晓建材经营部现场负责人曹文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12张;金坛区西城文晓建材经营部《授权委托书》1份;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新建自备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新建自备码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表各1份;金坛区西城文晓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金坛区西城文晓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曹文晓和现场负责人曹文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贺永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局送达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你单位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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