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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坛区朱林楠希服装辅料加工厂)16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坛区朱林楠希服装辅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W88F09N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新河村五里庙

经营者:陈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服装辅料印花,使用机印浆等原辅材料,该机印浆使用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生产车间门窗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金坛区朱林楠希服装辅料加工厂经营者陈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5张;金坛区朱林楠希服装辅料加工厂和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1份;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布匹印花、箱包的制作加工”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金坛区朱林楠希服装辅料加工厂提供的MSDS报告1份;金坛区朱林楠希服装辅料加工厂购买废气处理设施的设备购销合同1份;金坛区朱林楠希服装辅料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金坛区朱林楠希服装辅料加工厂经营者陈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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