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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平创硅业有限公司)16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平创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NW18X8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港口路1号-1

法定代表人:叶胜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堆放有数堆筛分后的易产生扬尘的石英砂,该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平创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叶胜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3张;常州平创硅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转让协议书1份;常州平创硅业有限公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技术方案1份;常州平创硅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平创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胜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将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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