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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冠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6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冠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TBKW63

住 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东康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涂布车间内南侧1台涂布机正在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该涂布机所在区域未密闭,涂布及烘干过程中有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逸散,生产车间大门处于未关闭状态。同时,查阅你单位2022年、2023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显示,你单位仅在2022年4月13日对该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更换过一次,目前该设施中的活性炭长期未更换。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1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冠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文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1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7张;江苏冠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江苏冠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江苏冠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包装膜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审批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江苏冠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活性炭)》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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