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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沐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6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沐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RFJ41W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西直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注塑生产工程中产生工艺废气,该工段配套建设了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注塑工段部分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未运行,该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被询问人:孔诗洁、文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杨虎、孔诗洁、文采);现场照片4张及视频光盘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改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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