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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浦港物资有限公司)16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浦港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45096012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长山村下沈10组6号

法定代表人:王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2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雨水排放口开启,雨水排放口有水外排至薛埠河。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雨水排放口外排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pH 为 12.2,呈碱性。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汤建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王萌、陈小荣、汤建国);现场照片5张;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向水体排放碱液的违法

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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