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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瑞波塑料科技有限公司)15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瑞波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2QP8E8Q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33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橡胶制品等制造,对硫化过程中产生的硫化废气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碱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楼两台硫化机处于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中布袋除尘设施、二级活性炭设施运行,碱喷淋塔喷淋泵停运,该废气处理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瑞波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连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9张;江苏瑞波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江苏瑞波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塑料制品及500万米护套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以及项目批复1份;江苏瑞波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处理系统操作、维护保养规程1份;江苏瑞波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江苏瑞波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响、财务向婷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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