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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15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QFPN9A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900号9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一楼建有20台数控机床,三楼建有一条清洗生产线,从事机械配件的制造,工艺为:领料-加工-去毛刺-超声波清洗-烘干-吹屑-包装-入库。经查,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你单位擅自于2023年4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30日我局对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30日我局对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小荣作《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四张;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壳体工序流程卡一份;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限位块工序流程卡一份;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阀体工序流程卡;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清洗剂凭证两份;常州硕和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超声波清洗机凭证一份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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