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恒燕烤瓷科技有限公司)15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恒燕烤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65PA2H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曙光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喷粉废气经1套“旋风除尘+滤筒过滤”处理后与喷烤瓷涂料、流平废气、烘干废气一并经1套“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发现,你单位喷粉、烘干工段生产,旋风除尘、滤筒过滤和引风机运行,但水喷淋系统电动机未运行,水喷淋系统水箱内水位低于喷淋塔进水口,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8日、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张玲、王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刘秀芬、张玲、王兴明);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