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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上虹新材料有限公司)15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上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CAJYEW5N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尧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木塑复合板50万平方米项目”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挤出、破碎、切割工段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经查,你单位未依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7月1日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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