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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15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T9LWL7B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前庄村委东高庄168号

法定代表人:沈兴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废水收集池架设有潜水泵和软管通向厂区西侧围墙边,未进行排水。经查,该废水排放口未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设置。

以上事实有:2023 年8月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吴卫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1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安环经理宋雅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1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吴卫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常州鸣源现代牧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份: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常州鸣源现代牧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 1份: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常州鸣源现代牧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竣工验收报告部分内容及验收意见各 1份;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兴旺、生产厂长吴卫国、安环经理宋雅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上述不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规定设置的排口。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拆除上述不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规定设置的排口。

如你单位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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