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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14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0204001Y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丹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亚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 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氨水灌装。罐区收集池、氨水灌装均采用地埋管道输送,观察井上方水泥盖板破损,检查井与应急池内均有积存水经查,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 2023年6月15日通过我局备案,但你单位未建立环境隐患排查制度、未建立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及时发现上述地埋管道等环境安全隐患并消除。

以上事实有: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坛分局信访举报登记单1份;2023年8月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总经理黄祥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年储液氨260t储罐站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及验收材料各1份;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主体变更批复1份;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液氨储存项目《自查评估报告》1份;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内容1份;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亚芬、总经理黄祥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局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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