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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14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87692054E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上庄圩门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北侧空地正在从事船舶拆解工作。经查,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你单位从 2020 年11月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2023年7月1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负责人杨光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2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镇江市丹徒区润河航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史厚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9张;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1份;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1份;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常州淘汰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游船拆解工作会议纪要1份;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处置合同1份;镇江市丹徒区润河航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船舶拆解施工协议书1份;镇江市丹徒区润河航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史进峰及总经理史厚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 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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