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078D
住址: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租用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厂房南侧车间,从事转移胶水的仓储销售及铝箔胶、水性上光油的复配生产,生产过程中有肺切除术。经查,上述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你单位于2023年5月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国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清单》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水性上光油、转移胶、铝箔胶水《安全技术说明书(SDS)》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秀、总经理邓国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