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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4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078D

住址: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租用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厂房南侧车间,从事转移胶水的仓储销售及铝箔胶、水性上光油的复配生产。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3月15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国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清单》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水性上光油、转移胶、铝箔胶水《安全技术说明书(SDS)》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市瑞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秀、总经理邓国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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