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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实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140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实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76RME8J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陶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3日,我局对水北公墓东南侧垃圾中转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垃圾中转站内有废包装袋、废边角料等固体废弃物。经查,该固体废弃物由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2023年7月25日,你公司委托常州建军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处置,常州建军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擅自将该固废倾倒至水北公墓东南侧垃圾中转站内。经查,受托方常州建军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能力,而你单位未对受托方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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