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瑞嘉塑业科技有限公司)13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瑞嘉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52543666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东工业园新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造粒车间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造粒车间北侧、西北角两处进出口均无法密闭,部分废气经不密闭的车间向外无组织溢散,车间门口有明显异味。2023年7月19日,我局委托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显示,你公司下风向及车间外点位非甲烷总烃浓度均高于上风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造粒车间北侧、西北角两处进出口采取密闭措施。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