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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友恒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3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友恒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80578236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集中区镇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一台电渣炉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过程中有含颗粒物废气排放。2023年6月19日,你单位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4135580578236001U,有效期自2023年06月23日起至2028年06月22日止。经查,该排污许可证中生产设施不含电渣炉,该电渣炉导致在生产过程导致你单位排放量增加,但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周良);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周良)、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责令你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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