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13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TAM55C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湖口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北侧6号车间内建有一条涂装生产线。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5月4日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机械配件(部分验收:不含800吨精密塑件)”项目验收报告部分内容1份;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发票凭证1份;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天翊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1份;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惠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