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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13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NTM201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内园区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童双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DA001废气排放口安装CEMS在线仪,该仪器配置有二氧化氮转换器。经查,2023年6月4日,国家生态环境部臭氧帮扶检查组对你单位DA001废气排放口二氧化氮进行标气核查,二氧化氮标气浓度为94毫克/立方米,实际待测分析仪器显示值分别为8.11、7.6、8.02毫克/立方米,计算二氧化氮转换效率为8.41%,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范》(HJ76-2017)的中二氧化氮转化效率不低于95%的要求,你单位未保证该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安环负责人童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佳禹分公司运维工程师陈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5张;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关于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排放口CEMS在线仪运行的情况说明及建议1份;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再生铝及1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1份;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1份;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佳禹分公司与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1份;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江苏双隆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双青、安环负责人童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佳禹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佳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运维工程师陈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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