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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金坛江豚钙业有限公司)13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江豚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53523087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茅麓镇对达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有2座竖式节能环保窑(以下称为:1号竖式节能环保窑、2号竖式节能环保窑)。经查,你单位“年产30万吨氧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9月19日经金坛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坛环审[2014]52号),2015年12月3日,该建设项目中“年产氧化钙15万吨,1座竖式节能环保窑”部分建设内容(即1号竖式节能环保窑)通过常州市金坛区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但你单位2号竖式节能环保窑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5月中旬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王余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王志强、王余强);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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